(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期刊质量管理机制,规范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期刊质量的全面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期刊。
第三条 期刊质量包括内容、编校、印制、标识性规范四项。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 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准的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 期刊编校质量检查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期刊,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期刊,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编校质量差错率的确定依据《期刊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附件1)。
第六条 期刊的印制符合CY/T 5-1999《平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测方法》、CY/T 27-1999《装订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精装》、CY/T 28-1999《装订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平装》、CY/T 29-1999《装订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骑马订装》等规定的,其印制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印制质量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期刊标识性规范质量检查依据《期刊标识性规范质量差错数计算方法》(附件2)。差错数不超过五个的期刊,其标识性规范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五个的期刊,其标识性规范质量为不合格。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期刊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质量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期刊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各级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等单位实施期刊质量检查工作,期刊质量检查工作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第十条 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应督促期刊出版单位制定期刊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对质量不合格期刊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期刊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期刊质量。
第十一条 期刊质量检查包括期刊的正文、封一(含书脊)、封二、封三、封四、扉页、版权页、目次页、广告页、插页等所有内容。正文部分抽查每期连续内容不少于四万字,总字数不足四万字的检查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期刊质量检查,须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期刊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应向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三条 期刊刊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刊载的内容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期刊编校质量和标识性规范质量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根据情节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期刊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出版单位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期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期刊上出现的一般性差错,一经发现,期刊出版单位应在其后出版的刊物上登载“更正声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期刊,期刊出版单位应予以收回或销毁。
第十七条 一种期刊在一年内有三期以上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有不合格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附件1:期刊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
附件2:期刊标识性规范质量差错数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