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 中心制度 >> 正文
太原理工大学学术期刊出版伦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29 点击:[]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主办学术期刊出版的层次,加强学术期刊出版者的职业伦理素养,现参照国内外成熟的出版伦理规范和学校学术期刊出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心出版伦理指南。

  1审稿人的出版伦理

  1.1尽力履责,及时评审

  审稿是同行评议的主要内容,同行评议学术研究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科学共同体中每个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应该尽力履行审稿的职责,如果不能履行职责应尽快退审,或者推荐他人评审,或者告知编辑可能延期的时间和原因。

  1.2公正评价,尊重创新

  为了维护科学和表达的一般标准,尽力对稿件的选题意义、理论水平和写作质量、解释和论证的合理性给出公正的评价,尊重作者思想的独立性和科学研究创新的积极性,避免门户之见、种族歧视和私人恩怨。

  1.3客观评价,评价有据

  充分考虑个人在科学认识上的局限,应尽可能地解释和引证评价的依据,必要时提供评价所依据观点和事实的文献资料,努力追求评价的客观性,且便于编辑和作者对审稿意见的理解,避免评价的主观性和涉嫌人身攻击的言辞。

  1.4全面审查,力尽中肯

  明确审稿不仅仅是对稿件水平的评价,也包括科研伦理的审查和把关,应当对稿件可能存在的漏引、错引、抄袭和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充分的关注,即使不确定也应提醒作者和编者稿件中可能存在的嫌疑,以便作者和编者进行进一步地核实或给出必要的解释。

  1.5主动提醒,回避冲突

  为了维护审稿的公正性,应当主动判断和规避自己与所审稿件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如果存在有利益冲突的可能应当立即退审并简单说明;如果自己也不明确冲突是否存在,在提交审稿意见时有义务提醒编者注意判断。

  1.6授信审稿,严守秘密

  明确审稿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应对所审稿件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稿件的内容和相关信息,如果因评价需要而求助他人辅助,应事先或者提交审稿意见时告知编者被求助人的身份信息。

  1.7诚信履职,严禁谋私

  审稿是义务也是学习。对于可能受被审稿件启发而形成和完善的个人研究成果要给予审慎的审视,除非事先征得作者同意或者标引发表后稿件,不得使用或泄露被审稿件中的信息;不得借审稿意见明示或者暗示作者勉强引用自己的论文和观点。

  2 作者的出版伦理

  2.1准确表述,客观报道

  科学发表的首要目的是智力成果报道,因此首要的责任是确保成果描述的准确性并客观地对结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讨论,尽力避免疏失和夸张;原始研究的报道应包括必要的细节或公开相关的试验、设备数据等资源,以方便同行重复研究过程和验证研究结果。

  2.2珍惜资源,避免重复

  学术出版资源是有限的,并且不仅仅是出版单位的,而是整个学术共同体的发表资源,每一个参与者都应该要珍惜,包括版面资源、审稿资源和编辑资源。不应该一稿多投,更不能一稿多发,除非出版者根据传播的需要按惯例转摘或再出版。在初步成果以简报形式发表后,将其再扩展为完整的论文投稿时应向编者明示,并且对简报进行引用。

  2.3成果明晰,规范标注

  对论文作报道的工作具有较大影响的论著必须在文中按规定方式明确标注,对论文中原创成果与引用成果给予明晰的界定和区分,并便于读者快速追溯和了解成果基于的早期文献。作者有义务尽可能全面地检索和引用与论文工作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料,并注明出处。通过非公开方式——包括通信、谈话和评审等途径获取的信息资料应整的所有人明确同意后方可使用。

  2.4表述完整,尽力协助

  应尽力保证成果报道的完整性,避免将研究结果拆分成零散的碎片发表,因为零散发表不仅浪费学术出版资源,而且还影响读者的完整理解,增加读者文献检索的难度。论文发表后,在保障自己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尽量为同行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材料和样品或指明获取的途径。

  2.5权利自证,冲突提醒

  应当主动或应邀提供稿件与本人或者他人已发表或再审的类似稿件相关程度的说明或证据,必要时提供相关稿件的复印件。应当尽力避免因成果发表带来的潜在利益竞争,在可能难以避免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向编者和读者明示其可能的利益冲突,如清楚地标注研究成果的基金资助来源等。

  2.6危险警示,文明争鸣

  应当明确指出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所涉及到的各种可能的危险,如化学品、仪器设备、实验过程等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正常的学术争论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争论中力戒人身攻击和种族歧视。

  2.7 署名规范,责任共担

  署名是作者的权利,是对作者劳动的认可和尊重,也是对学术责任和道德责任担当的明确。论文作者应包涵所有对论文研究工作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并按贡献大少或惯例排序,同时所有署名作者对研究结果负有责任,包括学术责任和道德责任。

  3 编者的出版伦理

  3.1公正评价

  编辑对稿件的评价评价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一篇稿件,决定稿件是否可以录用的条件是稿件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即选题的前沿性、研究的深入程度和读者的关注程度,而不能与作者的种族、宗教、国籍、性别、资历和职务相联系。但不排斥编辑根据研究的相关性和读者阅读的方便性而做出的评价,也不排斥编辑根据作者的不良记录对稿件做出处理的决定。

  3.2科学评价

  编辑在决定稿件的是否可以录用前,应当征求同行专家的意见,根据期刊的出版要求和录用标准,邀请审稿专家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做出评价和建议。如果稿件内容与审稿人的研究方向存在差异并可能影响到对稿件的公正评价时,编辑应当邀请更多的专家对稿件进行评审。为了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当作者要求回避某些审稿专家时,编辑应当给予充分的考虑。但是,在编辑认为稿件与期刊的办刊宗旨和发稿范围不相符合时,可以不经过专家评审而直接退稿。

  3.3信息保密

  编辑和编辑部的其他人员,除了因稿件评价的需要而从专业角度寻求专家帮助以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稿件中和稿件审查的信息。当稿件被决定录用以后公开出版之前,编辑或编辑部的其他成员可以公布稿件的题目、作者姓名等公认的出版信息,如果需要公布更多的信息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除非经作者的同意,编辑人员也不得将编辑部未公开出版稿件的信息、论点或解释应用到自己的研究中。编辑应作者的请求或事先的约定,可以将其他作者已经录用准备发表的稿件中可以作为后续研究依据的事实透露给事先约定的作者,但其必须注明来源。

  3.4尊重创新

  作者在研究工作中的探索和创新应当得到编辑的充分尊重,倡导争鸣,鼓励创新和探索。应当鼓励作者发表与现有理论或专家观点不同的学术观点,应特别尊重作者提出的与编辑个人研究或期刊以往发表的内容有所不同的研究成果。

  3.5主动回避

  编辑人员自己撰写的稿件一般不主张在自己编辑出版的期刊上发表,如果要投稿应当交给编辑部其他有资格的编辑审查,避免在稿件审查上的利益冲突。如果一篇稿件的观点或叙述与编辑的研究相近或不同,可能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时,编辑部应当将该篇稿件交给其他有资格的编辑负责处理。

  3.6及时报道

  对作者提交的稿件,编辑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及时处理,并尽可能快地决定稿件是否录用,保证符合期刊出版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研究成果能够得到及时的发表,缩短研究成果的报道周期,加快学术信息交流的速度。在决定稿件发表的时间顺序时,应当按稿件的来稿时间为标准,但是并不排斥编辑根据栏目设置、选题规划和研究的热点而提前安排发表相关稿件和特约稿件。

  3.7尽力提醒

  编辑应当提醒作者尊重编辑、出版者和审稿专家的劳动,承认期刊是具有成本的重要资源,应当经济合理地利用期刊资源;提醒作者避免漏引,努力使应当引用而没有被引用的相关研究资料降低到最少;提醒作者对于非公开发表的信息在没有得到原信息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稿件中使用和报道;提醒作者注意稿件出版后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稿件中成果的公布可能给部门或国家造成的泄密,以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3.8随时注意

  编辑应当注意审查稿件中文献引用的合理性,避免作者对自己以往研究工作或其他人相关研究工作的无效引证;当稿件对审稿人的研究工作引用不充分时,应当注意因利益上的冲突而造成稿件评价上的片面性;应当注意不管什么时候都不允许对作者进行人身攻击,作者的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